陽明長青團契組織章程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:本團契定名為【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陽明長青團契】,簡稱【陽明長青團契】。

第二條:本團契隸屬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大專學生中心,並為北區大專長青聯合團契(PTL)       之會員。

第三條:本團契基於聖經,認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信仰告白,結合契友藉分享彼此生活學習愛與被愛、建立充滿快樂包容之和睦關係,並宣揚基督福音。

 

第二章組織

第四條:凡國立陽明大學、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或他校在學學生,認同本團契宗旨得加入成為本團契之契友。

第五條:同工會之組織與職權:

        第一款:同工會由會長組織,成員包括:會長、副會長及各部同工,執行團契的各項事工推展和決定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款:會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,得由副會長代理,各部同工若有出缺,由同

工會推舉合適人選代理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款:同工會有管理團契財務、提議章程修訂之職權。並有執行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員大會決議事項、策劃和接受質詢之責任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款:同工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三次。

第六條:會長、副會長、PTL代表及所有幹部之委任,任期與權責 ﹕

        第一款:會長、副會長及其他幹部任期半年,唯PTL代表任期一年。

第二款:各部同工,除副會長外,由會長委任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款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於會員大會中進行交接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款:原任會長應於會員大會中提出經費結算。

 

第三章會員大會

第七條: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團契最高權力之機構。

第八條:會員資格:

        凡本團契之契友,在當學期會員大會召開之前,聚會出席達每學期四次者(含會員大會),為會員大會之會員。

第九條:凡會員均應遵守本團契之章程,並出席會員大會及團契各項活動。

第十條:本團契之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由會長於每一學期末之聚會中召開,會員出席

人數達1/2以上始成會,如要選舉幹部則會員出席人數達2/3,會員大會召開前兩

週公佈會員名單。

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 第一款:選舉副會長

        第二款:聽取、質詢同工會之事項報告及審核經費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款:議決各項提案及臨時動議。

        第四款:修改章程。

第十二條:會長副會長產生方法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款:僅會員有選舉資格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款:會長候選人、副會長候選人:

1、會長由上任副會長直升產生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、副會長候選人需為會員,且曾擔任同工者,研究所或二技部之契友若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於其他團契曾擔任同工也具副會長候選資格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款:當選資格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、副會長之當選票數須達出席會員數2/3以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、投票過程中,若皆未達規定票數時,取最高數兩位再行投票,若兩次

投票均未產生,則以第三次投票最高票者當選。
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須達出席會員人數1/2以上贊成始為通過。

第十四條:臨時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人數1/2以上認定必要,得以書面連署,或2/3以上同

工提出,要求會長議決重大提案。

 

第五章 財務

第十五條:本團契之經費由團契及各界自由奉獻。

第十六條:契友參加總會大專或PTL相關營會,每人補助報名費之1/3。

第十七條:每學期需奉獻當學期收入的1/10於聚會所在地之教會。

 

第六章 附則

第十八條:本團契之輔導由台北大專學生中心選派或自行邀請。

第十九條:本團契必要時,得分別設立陽明長青及北護長青以利福音事工之推展。

第二十條:本章程若未盡事宜,得於會員大會時經會員提出,或經同工1/2以上書面連署修正案,投票達全體會員2/3以上同意而修改之。

第二十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報台北大專中心認可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 民國94年09月17日同工會草寫

          民國95年05月17日第二度草寫

民國98年06月02日會員大會修訂

民國100年05月31日會員大會修訂

民國100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修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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